收费标准 广告投放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人才测评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返回网站首页 最新个人求职信息 最新企业招聘信息 求职攻略 企业免费注册 个人免费注册 最新公告 意见或建议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玉溪人才招聘网 www.yxzp.net 联系电话:0877-8889990 玉溪最大最专业最正规的人才网站。


  点击图标加入群(推荐): 玉溪人才招聘交流群(群号618114694)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表时间:2025/6/6 11:07:57    浏览 138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2年7月24日入职某公司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标准3,200元/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某公司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0月22日工作中受伤,2022年9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019年1月18日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2023年1月16日,杨某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于2012年7月24日入职原告处从事保安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22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1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13日经乌鲁木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2022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告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相关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2025)新01民申43号


二、争议焦点

超龄劳动者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杨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35元的请求,杨某工作时受伤,伤残等级为玖级,2022年9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杨某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某酒店管理公司是否需要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首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杨某于2012年7月24日入职某酒店管理公司后,于2018年10月22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9年1月18日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13日经乌鲁木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于2022年9月30日与某酒店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某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某酒店管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享受退休待遇,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其次,本案审查过程中,杨某认可其于2024年已办理退休手续,对此,本院认为,前述事实属于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新的事实,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义务基于工伤事实,与退休状态无关,故不影响一审法院事实的认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四、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定等级的伤残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旨在为因工致残职工提供即时经济支持,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救济措施。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不得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规避正常的用工责任。超龄劳动者面临相关纠纷,也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详情


【关闭窗口】


收费标准 | 广告投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测评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本站信息均由求职者、招聘者自由发布,本网站不承担因为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99883384T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19]第0402000213号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滇B2-20230186

Copyright © 2005-2021 yxzp.net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红塔区气象路22号—滇中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大厅
人才招聘网电话:手机:13308890967 0877-8889990 网站在线客服QQ,点击即可交谈 人才招聘网QQ:2242706723 微信:yxzp01

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